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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典當注意事項 
 

• 當舖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,請持本人之身分証或護照或居留証。
• 當舖業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
• 持贓物典當必受法律制裁,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報警法辦。
• 持偽鈔者報警法辦。當舖全面使用偽鈔筆偽鈔機.請安心使用。
•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,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。(依據當鋪業法第十九條)
•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.前項倉棧費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• 當舖認票不認人,持當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
• 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• 滿當期限為三個月,期限到期不贖,請來繳利息以便延後。
• 應附證件身份證或護照。
• 當舖業法第十五條規定:收當物品時,應持當人身分證件,並捺指紋。 

 

當物利息計算及費用


• 依當舖業法第一十條之規定:『當舖業之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』。
• 依當舖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:『當舖業除計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它費用。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不得 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」
• 依當舖業法第十九條之規定:『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

 

※根據當鋪業法法規,當鋪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:
一、違禁物。
二、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。
三、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。
四、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。
五、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六、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。
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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